根據日前發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國將在全國範圍實施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有關負責人20日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解讀。
問:新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整和完善了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適用的優惠政策,二是重申和規範了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的優惠,包括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增值稅(或營業稅)方面,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徵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按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徵營業稅,選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企業所得稅方面,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支付給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的2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並對單位安置殘疾人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政策。
《通知》重申了以下鼓勵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二是對於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三是對殘疾人的工資、薪金等各類所得,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徵幅度和期限減徵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 “個人”均指自然人,並對所有鼓勵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的 “殘疾人”標準統一規定為,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1至8級)》的人員。
問:單位要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補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答: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方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是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是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問:新政策對騙取稅收優惠補貼的問題有什麼針對性措施?
答:為了避免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件、殘疾人挂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等方法騙取稅收優惠補貼,《通知》專門明確了相關處罰措施,規定對上述行為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政府鼓勵知情者向財政、稅務、審計、紀檢監察、檢察等機關檢舉揭發騙取稅收優惠補貼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