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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寧波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專項助學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寧海縣政府   作者:xSpider  發佈時間:2008-05-27  訪問次數:
 

甬殘聯〔2007〕16號
甬財政社〔2007〕154號

各縣(市)區殘聯、財政局:

  為幫助我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我們制定了《寧波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專項助學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寧波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專項助學暫行辦法

        2.寧波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專項助學申請表



                                                  寧波市殘聯
                                                 寧波市財政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寧波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
接受高等教育專項助學暫行辦法


  為幫助我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確保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不因貧失學、輟學,特製定寧波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專項助學暫行辦法。

  一、助學對象

  我市戶籍接受高等教育的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

  貧困殘疾學生是指本人持有當地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且家庭持有當地民政部門簽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社會扶助證》或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之一的學生;

  貧困殘疾人家庭是指家庭中父母一方或雙方持有當地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且持有當地民政部門簽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社會扶助證》或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之一的家庭。

  二、申請原則

  本助學資金是一項援助性資金。當我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可申請本助學資金給予補助。本助學資金每學年只能申請補助一次。

  三、申請程式

  (一)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可到各鄉鎮、街道殘聯領取或網上下載)。

  (二)申請助學資金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1、助學對象的《高校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應提供畢業證書);

  2、助學對象或家長的《殘疾人證》;

  3、家庭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等家庭貧困狀況證明證件之一;

  4、助學對象的身份證,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應同時提供家長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家庭戶籍關係證明。

  (三)申請步驟:

  1、符合申請條件的助學對象,應填寫《寧波市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專項助學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經村(社區)簽署意見,于每年8月底前向鄉鎮(街道)殘聯提出書面申請;

  2、鄉鎮(街道)殘聯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並及時報縣(市)區殘聯審核;

  3、縣(市)區殘聯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鄉鎮(街道)殘聯報送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發放助學補助資金。

  四、補助標準

  對貧困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就讀全日制普通大學本科的新生當年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補助,非新生每學年給予不低於4000元補助;就讀全日制普通大學專科的新生當年給予不低於4000元的補助,非新生每學年給予不低於3000元補助;對於接受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高等教育的,在其取得畢業證書的當年,給予一次性不低於2000元的補助。

  五、資金髮放

  助學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殘聯于每年9月底前按上述補助標準審核發放。

  六、資金來源

  助學資金列入各級殘保金年度預算。

  助學資金由市與受助學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共同出資。其中,對於就讀全日制普通大學本、專科的學生,市財政補助標準為2000元/生.學年;對於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市財政補助標準為一次性1000元/生。

  七、其他

  (一)助學對象實行動態管理,一年一核。

  (二)受助學生應將助學資金專項用於學雜費、生活費支出。凡發現受助學生改變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當地殘聯要會同學生所在學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發補助資金;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縣(市)區殘聯應于每年10月底前,將當年助學資金管理髮放情況上報市殘聯。市殘聯于每年11月份對縣(市)區的助學資金管理髮放情況進行年度復核,並根據復核情況,會同市財政局及時下撥補助資金。

  (四)市殘聯應于每年2月份,將助學資金的年度收支情況、受助學生名冊及受助額度等通過市殘聯網站向社會公告。

  (五)各縣(市)區、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助學實施意見並落實當地配套助學資金。

  (六)本辦法自2007年秋季起施行。

  (七)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附件2: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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