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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寧政發〔2007〕2號


                              關於印發寧海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縣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寧海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07年2月13日縣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寧海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的總體部署,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服務政府,務實高效、勤政廉潔的責任政府,行為規範、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縣政府堅決維護縣委的領導,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積極支援縣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發揮綜合行政效能,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立規範、協調、透明、高效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六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
    第七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八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縣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協調溝通的事項,由縣長辦公會議研究辦理。
    第九條  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可牽頭負責或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十條  常務副縣長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財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全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品質,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逐步建立行政質詢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規範性文件、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仲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政府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
    建立完善縣政府學法制度。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時間一般每月一次。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擴大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提請縣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應事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規範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辦或組織起草部門承擔。
    第二十五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抓好落實,並每年安排時間下基層接待群眾來訪。
    第三十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要加強網上政府建設,建立完善政府綜合門戶網站,提高政府部門間的資訊互通和資源共用度,方便群眾對政府資訊的獲取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計劃和季度、月度等階段性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審議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縣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縣政府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十三條  各鎮鄉、街道、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工作安排,並按要求定期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縣政府工作中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縣政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縣長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縣長配合。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一般明確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縣政府對縣政府工作部門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全縣重要情況。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視情可適當增加次數,並根據需要可擴大到有關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部門(單位)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邀請縣人大、政協、人武部領導參加,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辦公室副主任及有關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中央、省、市重要會議、文件和中央、省、市、縣委主要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的決定和命令;
   (三)研究決定事關全局性的重大事項。主要有:縣委重大決策事項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措施;提請縣委審議的有關事項;以縣政府名義作出的重要決策;城市規劃的制訂或修編,行政區劃變更及調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計劃;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決定提請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主要有: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榮譽市民推薦意見;縣政府需要提請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五)制定或修訂政府規範性文件;
   (六)分析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形勢,制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七)研究確定以縣政府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方案,討論通過全國、全省或全市性活動的申辦建議;
   (八)研究提出對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九)討論研究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討論決定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不少於二次,召開時間一般為每月的5日和20日。
   根據議題內容,可邀請若干名市民代表旁聽。市民代表主要從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新聞記者、基層企事業單位和農村基層組織代表及其他有關群眾中產生。市民代表只旁聽縣政府有關會議各項工作報告和討論情況,不發表意見和建議,不參與決策;如對會議討論的問題有意見和建議,可通過書面形式向縣政府辦公室反映。
   第三十八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有關部門、單位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政府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決定縣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縣政府組織的全縣性重要工作會議、重大活動的準備事項;
   (四) 研究決定縣政府領導分管工作中涉及財政性投資較大的項目決策、向外舉債、國有資產出讓、轉讓、劃撥和涉及財政、稅費等重大事項;特別重大的,應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五) 研究提交縣政府全體(擴大)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六) 交流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情況;
   (七) 研究決定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各部門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旬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與縣政府常務會議結合舉行。每月下旬的縣長辦公會議交流本月工作情況,研究確定下月工作計劃。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縣長、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縣長、副縣長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處理中央、省、市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四)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十條  提交縣長辦公會議的議題先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再提交縣長確定;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先由辦公室主任召集主任會議研究審議,再提交縣長確定。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落實。
   第四十一條  每次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一般不超過3項。提交討論的相關議題材料須提前3天送達與會人員討論醞釀。對未涉及保密內容的事項,應及時通知新聞單位派記者與會,進行公開報道。新聞稿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縣長審定。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向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簽發。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集會議的縣長、副縣長簽發;凡涉及財政資金、人事、規劃等重大事項的,或需其他相關副縣長協辦的,應與相關副縣長會簽後,由縣長簽發。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得要求以縣政府的名義召開。全縣性會議應盡可能遵循簡短、節儉的原則。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五條  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縣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六條  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
 下級單位報送縣政府涉及財政資金方面的請示件應按以下程式辦理:對涉及財政預算外資金,及年初雖有預算安排但突破額度較大的資金,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擬辦→縣財政部門審核→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核辦→分管副縣長簽批意見→縣長簽批抄告。對年初預算內安排的政府專項資金,在不突破年初分項預算情況下,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擬辦→分管副縣長審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核辦→縣財政局審核→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核辦→分管副縣長簽批抄告,其中額度較大的,由分管副縣長商縣長簽批抄告。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公佈的決定、命令及重要的規範性文件,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財政資金安排,機構設置、調整,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重大建設工程用地政策,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物價等重大政策,由縣長簽署。縣長外出期間,由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簽發。
   第四十八條  以縣政府名義發文,屬於縣政府分管領導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涉及全局性重要內容的,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凡涉及以下事項的,必須經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有關副縣長、縣長審簽:
   (一)事關多個部門的重大政策出臺;
   (二)在徵求意見時,有關部門提出了明確的不同意見又沒有採納的;
   (三)有關經費、規費、稅收減免政策;
   (四)有關土地使用、徵用事項;
   (五)有關人事編制、機構設置事項;
   (六)涉及外事、軍隊等事項。
   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第四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推進電子政務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第五十條  縣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縣政府通過舉辦理論學習會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理論學習會由縣政府領導參加,一般每月安排一次。
   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要下級政府負責人迎送,不吃請,不收禮。
   第五十二條  縣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基層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縣委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五十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條  副縣長離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縣長,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甬外出,應事先報告縣政府分管領導,並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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