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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
      来源:宁海县政府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7-25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对外开放力度,推动利用外资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方面

    (一)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分别减按24%、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二)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按外商投资比例补助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的50%按外商投资比例再补助给企业。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县政府批准,3年内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征收后县财政给予相应补助。依第(二)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年度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允许类重点项目的自用生产技术设备进口,按国家政策规定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县政府批准,从该企业投产后缴纳的税款县财政所得部分中分年度予以补助。
  (七)外商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电力、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头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
  (八)外商投资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及开发性旅游设施等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予以返还。
  (九)外商投资者以企业取得利润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县财政所得部分按外商投资比例由县财政再补助30%。直接再投资新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  或技术先进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工业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缓缴、免缴有关税金(免缴有关规费)。

  二、收费方面

  (十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对法定收费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并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十三)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十四)新办、扩建、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总投资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项目免收,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项目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三、用地方面

  (十五)落户县科技工业园区和新兴工业园区、外方出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每20万美元可享受1亩优惠土地(4万元/亩),超出部分土地按8万元/亩出让。
  (十六)落户县内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视各镇乡的财力,可参照园区的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十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八)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征土地的出让价格给予灵活多档的优惠,并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1.属县重点外商投资项目;
  2.对宁海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高科技项目;
  3.外方现汇出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项目;
  4.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5.县外资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办生产性企业。

  四、其他方面

  (十九)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切实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建立外商生活畅通卡制度,为外商子女就学、就医等生活方面提供一切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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