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个性化定制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English | Rss订阅
 
首页 走进宁海 县长之窗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首页>>三农频道>>政策法规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来源:宁海农业信息网   作者:xSpider  发布时间:2008-05-20  访问次数: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部令第50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 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声明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宁海县党政信息中心主办
宁波金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支持电话:87191971 浙ICP备05016444
Copyright 2006-2008 宁海县人民政府 N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宁海 邮编:315600
宁海县政府门户网站 奉化市门户网站 宁波海事法院网站
宁波市公安局外网 宁波政协网站 宁波市侨办网站
宁波江东检察院网站 宁波市信访局网站 宁波市计算机协会网站
宁波统战部网站 人间弥勒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 宁波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网站 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奉化人大网 宁波市监察局网站 宁波市委组织部干部学习网
宁波市国资委网站 宁波市农机局网站 宁波司法局网站
宁波体育局网站 鄞州卫生局 宁波市机关党建
宁波法制办 宁波口岸办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海洋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