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个性化定制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English | Rss订阅
 
首页 走进宁海 县长之窗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首页>>市民频道>>市民关注
生猪屠宰新条例本月1日施行
      来源:宁海新闻网   作者:mpSpider  发布时间:2008-08-04  访问次数:
 

  宁海新闻网讯  (记者 惠广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县贸易粮食局、食品公司共同召集各定点屠宰场有关人员进行了新条例学习培训,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未经定点屠宰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据悉,自1998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来,我县生猪屠宰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猪屠宰从原有的屠宰小作坊,发展到现在以城区1家规模化、机械化中心定点屠宰场为主体,长街、岔路等地6家乡镇定点屠宰场为补充的新格局。这些定点屠宰场建立了生猪进场检疫、宰前瘦肉精检测、宰后肉品检验等一系列安全卫生措施,规范了肉类市场索证索票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提高了猪肉的安全消费水平。但个别乡镇仍然有少数生猪未进定点屠宰场、将私自屠宰的白板肉未经检疫检验上市销售。

  针对生猪屠宰中存在的问题,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县贸易粮食局有关人士介绍,今后如发现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除了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在原先的条例中,最高处罚额度是违法经营额的3倍;如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将对有关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新条例还加大了对生猪屠宰、上市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如屠宰场未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未建立肉品检验制度等,均将受到相应处罚。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0574-65257810。

 
【打印】 【关闭】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声明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宁海县党政信息中心主办
宁波金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支持电话:87191971 浙ICP备05016444
Copyright 2006-2008 宁海县人民政府 N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宁海 邮编:315600
宁海县政府门户网站 奉化市门户网站 宁波海事法院网站
宁波市公安局外网 宁波政协网站 宁波市侨办网站
宁波江东检察院网站 宁波市信访局网站 宁波市计算机协会网站
宁波统战部网站 人间弥勒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 宁波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网站 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奉化人大网 宁波市监察局网站 宁波市委组织部干部学习网
宁波市国资委网站 宁波市农机局网站 宁波司法局网站
宁波体育局网站 鄞州卫生局 宁波市机关党建
宁波法制办 宁波口岸办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海洋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