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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大火案:两消防干部以滥用职权罪入狱
      来源:法律资源网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2-11  访问次数:
 
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山大队政委黄汉光、防火科副科长曾红波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防火员林国忠(另案处理)犯玩忽职守罪,日前分别被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处五年、六年、四年的刑罚。


  法院查实,2007年1月28日,南山消防大队接到南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办函,称南方金属大厦内有两家工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山大队政委黄汉光批示并通知该大队防火科副科长曾洪波安排辖区防火员姚某去检查。姚检查发现南方金属大厦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及产权不明、层层转租、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随后,姚拟写了一份报告,要求提请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处理,经曾口头同意,将报告呈交黄汉光批示。


  在此期间,南方金属公司董事长詹某得知该情况后,即通过深圳市消防局某人向曾打招呼,要求免除处罚。曾洪波将说情的情况报告黄汉光后,黄表示同意给予南方金属公司关照,从轻处理。此后,黄汉光、曾洪波等未再对龙飞公司等5家公司进行检查及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


  法院认为,黄汉光在分管防火工作期间,接受上级领导的说情,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违法违规单位降格处罚。且顾及上级领导的关系,未督促执行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从而导致“2?27”火灾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


  法院同时认定,曾洪波在履行职务时,接受上级领导和防火责任人的说情,明知深圳市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及南方金属公司未按要求整改,仍表示不予追究,亦没有安排人员进行跟踪、检查,从而导致“2?27”火灾事故发生,其行为同样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虽然两人在2007年12月后不再主管防火业务,“2?27”火灾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但法院仍认定,两人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任,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洪波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执行刑期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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