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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
      来源:宁海县政府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7-10  访问次数:
 

(一)律师主要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聘请律师的相关知识
1、聘请法律顾问
(1)聘请法律顾问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聘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2)聘请方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单位的有关法人资格、登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及情况;律师事务所经资信、经营状况了解后,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答复。双方就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方法、期限、酬金及其他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3)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为聘请方的重大经济活动和宏观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提出咨询依据;帮助草拟、审查和修改各类经济、技术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接受聘请方的委托,参加项目谈判,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开展法律宣传,为聘请方培养法律事务人才;为聘请方内部的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性意见,协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其他应办的法律事务。
2、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1)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或者由其近亲属聘请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
(2)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3、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辩护人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也可以由经其同意的亲属或其他人委托;
(3)未成年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4、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1)民事(包括经济)、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2)律师可以代理一切符合立案标准的民事(包括经济)、行政案件;
(3)律师的活动范围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4)律师以被代理人名义,在被代理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5、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1)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海事海商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民事特别程序中的非诉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律师见证;以及其他;
(2)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
(3)律师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6、律师的法律咨询和代书
律师对来访的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面或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解答,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咨询范围:有关民事、刑事、经济、涉外等法律事务案件和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形成诉讼的具体事件,要求提供法律意见问题;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具体法律事务问题。
  律师可受当事人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代替其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代书范围:上诉状、答辩状、起诉状、申诉状等各类诉讼文书;申请书、遗嘱、分单、合同、见证书等非诉讼法律文书。

7、聘请律师需要办理的手续
公民聘请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方可成立。这些手续主要是:

  1、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

  3、交纳聘请律师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当然,对于确实无力交纳律师费用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减、免费用或者尽量少收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目前,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要请律师必须到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手续。但如果委托人指名聘请律师,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的。

8、律师代理的权限规定
1、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2、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4、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5、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三)镇海律师服务机构名录
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主任   邮编
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310号704室   86252869    石惠强   315200
(四)相关法规政策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服[2003]98号
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86号)及《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界定详见附件二。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一审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不高于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力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由省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三、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私自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中有关收费的条款应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委托人要求提供费用概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予以提供。需预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对预收费用及用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律师事务所收到预收费用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变预收费用的用途。
四、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139号)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侦查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起诉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审判阶段   25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一)案件受理费 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       基准收费比率   上下浮动幅度
1、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免收
2、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 3%     20%
3、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2%     20%
4、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1.5%    20%
5、 100万元以上        0.5%     20%
三、办理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标准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㈠没有财产争议的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 下浮不限
办理一审行政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 下浮不限
㈡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经济)案件规定的比例收费。
附件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界定
一、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范围:
1、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
2、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三类罪中新型罪名的刑事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二个以上罪名,或犯罪集团首犯、主犯,或被告为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
4、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
3、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有争议的由省律师协会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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