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海县公证处于1982年成立,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风风雨雨已走过了24个年头。目前,宁海县公证处所有的公证人员均达到大学本科学历,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市民的各种公证事务与法律咨询均能给予优质的办理与解答。 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全处人员本着“依法公证、热情服务”的服务宗旨,不懈努力,办理了各种公证业务,如保全证据、提存、现场监督、涉外事务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宁海的经济和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公证处自身也取得了各种荣誉,如“宁海县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宁波市公证质量优胜单位”、“宁波市公证业务开拓优胜单位”、“浙江省文明公证处”等称号。今天,全处员工正以积极进取的精神,迎接富有挑战的每一天。
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十三)提存;
(十四)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自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十五)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十六)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自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
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二)审查
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