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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户口人员的处理 1、对外地来宁海务工、经商、就学等户口挂靠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的非宁海籍集体户口人员,应主动与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调查后,凡在本县内已有固定合法住所的集体户口成员,要动员其将户口迁入现住地单独落户。对经调查后确已离开本县范围内到外地务工、经商、就学的人员应依法动员其将户口迁入现住地落户。 2、对大中专院校毕业,复退转军人等户口挂靠在环城西路54号集体户口的宁海籍人员,经调查后,凡在本县内已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要动员其将户口迁入现住地落户;确实居住在亲戚、朋友家中,符合“人户一致,居住地登记”原则的人员,经被挂靠人同意并经居委会提供居住证明,由管区民警核实,允许其挂靠在居民家中落户,但不能单独立户;对确无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应依法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居民区落户,同时保留户口性质。 3、对其它已有固定合法住所的集体户口成员,符合迁移条件的,要依法动员其将户口迁入现住地,尽量减少集体户人数。 4、对新增的非宁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县范围内确无固定合法住所的,经县人事部门同意允许其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 二、挂靠人员的处理 1、对在城区就学、务工、经商等户口挂靠在亲戚、朋友、长辈家中的人员(除了父母、配偶、子女以外其它都属于挂靠人员),经调查后,确实与被挂靠对象共同居住在一处,符合“人户一致,居住地登记”原则,经当地居委会提供居住证明,由管区民警核实,允许其继续挂靠在居民家中落户; 2、对于经核查后,未与被挂靠人共同居住在一起的,要依法动员其将户口迁出。凡在本县内已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要动员其将户口迁入现住地落户;对确无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应尽量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居民区落户,同时保留户口性质。确实不具备入户条件的,应做好登记归档,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解决。 三、多处住房人员的处理 对在城区内有多处住房人员,应以其主要居住地为落户地,轮流居住的,应选择一处主要居住地点作为落户地。 四、现住地属拆迁,违章建筑人员的处理 对现住地属拆迁,违章建筑的人员,已落实安置房的应动员其迁入安置地点落户;确实不具备入户条件的,应做好登记归档,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解决。 五、无房人员的处理 对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者租赁房屋人员,现住地确实不具备入户条件的人员,应做好登记归档,待条件成熟后予以解决。 六、空挂户口的处理 对因道路改造,城市开发,旧房拆迁的整户空挂户口,经调查后,凡现住地具备入住条件的,都要依法动员其迁入现住地落户;现住地确实不具备入户条件的人员,应做好登记归档,待条件成熟后予以解决。 七、应迁未迁人员的处理 对因房屋搬迁、婚嫁、工作调动等应迁未迁人员,经调查后凡现住地具备入住条件的,都要依法动员其迁移户口。
八、人户分离户口处理方法及依据
一是对因道路改造、城市开发、旧房拆迁的空挂户口,房屋搬迁、婚嫁、投靠、就学、多处住房等应迁未迁人员,凡现住地具备入住条件的,都要依法动员其迁移户口。经动员后不迁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对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现住地属拆迁、违章建筑,不具备入户条件或者租赁房屋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做好登记归档,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解决。
三是对已有固定住所的集体户口成员,要动员其将户口迁入现住地,尽量减少集体户人数。对外地工作、就学、人才交流中心等政策性挂靠户口,应主动与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符合迁移条件的,在转递个人档案时,同时办理户口迁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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