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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海县政府   作者:xSpider  发布时间:2008-05-27  访问次数:
 

甬残联〔2007〕16号
甬财政社〔2007〕154号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帮助我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暂行办法

        2.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申请表



                                                  宁波市残联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暂行办法


  为帮助我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确保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辍学,特制定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暂行办法。

  一、助学对象

  我市户籍接受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贫困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且家庭持有当地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扶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之一的学生;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且持有当地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扶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之一的家庭。

  二、申请原则

  本助学资金是一项援助性资金。当我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可申请本助学资金给予补助。本助学资金每学年只能申请补助一次。

  三、申请程序

  (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到各乡镇、街道残联领取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助学资金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助学对象的《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2、助学对象或家长的《残疾人证》;

  3、家庭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等家庭贫困状况证明证件之一;

  4、助学对象的身份证,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同时提供家长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户籍关系证明。

  (三)申请步骤:

  1、符合申请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填写《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经村(社区)签署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3、县(市)区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残联报送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助学补助资金。

  四、补助标准

  对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的新生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补助,非新生每学年给予不低于4000元补助;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的新生当年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补助,非新生每学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补助;对于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00元的补助。

  五、资金发放

  助学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按上述补助标准审核发放。

  六、资金来源

  助学资金列入各级残保金年度预算。

  助学资金由市与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共同出资。其中,对于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本、专科的学生,市财政补助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对于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市财政补助标准为一次性1000元/生。

  七、其它

  (一)助学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核。

  (二)受助学生应将助学资金专项用于学杂费、生活费支出。凡发现受助学生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当地残联要会同学生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发补助资金;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助学资金管理发放情况上报市残联。市残联于每年11月份对县(市)区的助学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四)市残联应于每年2月份,将助学资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受助学生名册及受助额度等通过市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各县(市)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助学实施意见并落实当地配套助学资金。

  (六)本办法自2007年秋季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2: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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