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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海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55号点击数:
秘书科 2008-5-15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安全监管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制订的《宁海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宁海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安全监管局  县财政局  人民银行县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 号)以及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7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矿山(不含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海上作业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前款所称企业不包括未设置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纯票据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存储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其中:

矿山(不含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海上施工作业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企业由建设、城管、交通部门分别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远洋渔业企业由海洋渔业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由贸易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县,实际经营地所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要求注册地所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的,注册地所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企业相关信息。

(三)企业可选择与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各商业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并于核定通知书下达后 30 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四)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按照《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7〕1226号)执行。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海上油污污染赔偿)。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经其实际经营地所在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批准,由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20-30 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 %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存储标准上浮20% ;增加(或上浮)部分由实际经营地所在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 30天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经核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第四条规定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10%。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

风险抵押金增加(或上浮)的企业,连续3 周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向实际经营地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核减上浮部分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所称企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及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县内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营运,但注册地不在县内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不能出示已存储风险抵押金有效证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管理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管理,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监管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行业

名称

企  业  规  模

存储标准

 

 

 

 

从业人数5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及以上

300万元

从业人数2000-5000人及以下,或销售额3-10亿元及以下,或资产总额4-5亿元以下

200万元

从业人数1000-2000人及以下,或销售额1-3亿元及以下,或资产总额1-4亿元以下

100万元

从业人数300-1000人及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1亿元以下

60万元

从业人数100-300人及以下,或销售额500-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0-4000万元以下

40万元

其他企业

30万元

从业人数200人及以上,或营业额3亿元及以上

100万元

从业人数100-200人以下,或营业额3000万元-3亿元以下

60万元

从业人数50-100人以下,或营业额500-3000万元以下

40万元

其他企业

30万元

从业人数200人及以上,或营业额3亿元及以上

100万元

从业人数100-200人以下,或营业额3000万元-3亿元以下

60万元

从业人数50-100人以下,或营业额500-3000万元以下

40万元

其他企业

30万元

使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企业

80万元


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类

40万元

经营(批发)类

30万元


 

行业

名称

企  业  规  模

存储标准

烟花爆竹

生产类

40万元

经营(批发)类

30万元

矿山(不含煤矿)

年开采规模100万吨及以上

80万元

年开采规模50-100万吨以下

50万元

年开采规模50万吨以下

30万元

交通运输

从业人数3000人及以上

130万元

从业人数500-3000人以下

100万元

从业人数100-500人以下

40万元

其他企业

30万元

建筑施工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

100万元

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

70万元

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

50万元

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30万元

海上施工作业

从业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营业额3亿元及以上

160万元

从业人数500-3000人以下,或营业额3000万元-3亿元以下

110万元

从业人数100-500人以下,或营业额500-3000万元以下

70万元

其他企业

40万元

远洋渔业

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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