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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与条约;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本县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方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的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2、组织实施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监督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参与审批并监管海洋、海岛(含无人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和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项目以及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底电缆、管道的开采与铺设。 3、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县有关部门制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的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对环境影响的报告;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辖的海洋自然资源。
4、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制定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的建设和装备的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5、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县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工作;负责渔港、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县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的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的工作。
6、研究制订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指导开展海洋与渔业教育及相关的标准化工作,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7、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协调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和外资利用工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8、负责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9、负责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行管理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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