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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财政预算、地方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3、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4、制订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县级地方财政各项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彩票监管工作;监督各镇、乡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5、管理和监督由县财政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等各项支出;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管县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6、承担县国资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国有资产营运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和国有企业监事的委派和管理;指导和监管全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7、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关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和划拨;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管理和指导全县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9、建立健全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财政监督。
10、负责编制本县地方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各种地方税费、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各项税收收入;制定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地方税务稽查;监督管理纳税人依法纳税;负责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规范本县财税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指导本县税务代理机构工作。
12、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县财税教育规划;负责财税信息和财税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县财税系统资产、财务、统计、审计,以及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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